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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
A.甲骑车撞伤乙,乙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B.甲借给乙5万元,乙到期不还借款,甲起诉乙
C.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甲要求赔偿
D.甲在乙处定做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甲诉乙
答案:A 【安徽农信社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可见选项B正确。
2. 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
A.小明(7岁)接受其舅舅6000元赠与的行为
B.张某基于重大误解与董某签订的买卖木材的合同
C.小强(12岁)花1800元购买手机一部
D.李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建筑材料的合同
答案:C 【安徽农信社解析】A项为有效民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中,小明(7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6000元赠与的行为有效。B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王某作为受欺诈方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C项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D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答案:C 【安徽农信社解析】A项为有效民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中,小明(7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6000元赠与的行为有效。B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王某作为受欺诈方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C项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D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3. 甲于2005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未偿还。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以获支持?( )
A.2008年8月31日 B.2008年9月1日
C. 2008年9月2日 D. 2008年9月3日
答案:B 【安徽农信社解析】本题问至迟哪一天起诉以获支持,实则在问该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日。看来四个备选答案年份不存争议,唯在哪一天有不同意见。甲对乙之债务应在2006年9月1日到期,故诉讼应从2006年9月1日起算,但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民法通则》第154条),故2年的最后一天应是2008年9月1日(不是9月2日,千万不可两头均计入)。即:乙在2008年9月1日起诉尚为不迟,而2008年9月2日则是诉讼时效超期的第一天。
答案:B 【安徽农信社解析】本题问至迟哪一天起诉以获支持,实则在问该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日。看来四个备选答案年份不存争议,唯在哪一天有不同意见。甲对乙之债务应在2006年9月1日到期,故诉讼应从2006年9月1日起算,但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民法通则》第154条),故2年的最后一天应是2008年9月1日(不是9月2日,千万不可两头均计入)。即:乙在2008年9月1日起诉尚为不迟,而2008年9月2日则是诉讼时效超期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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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我国,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民事代理人
答案:B 【安徽农信社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5.王某因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张某继承。张某与刘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后王某回来,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经查,张某共收租金1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B.张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王某
C.张某与刘某离婚后,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D.张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
答案:D 【安徽农信社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王某已经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排除选项A、C。根据该《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可见,张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王某要求返还财产时应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并未规定对财产所生的孳息如何分配,故张某仅需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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