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适用】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三)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材料的特别规定】
除因继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外,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适用】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二)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五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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