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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28)

时间:2024-09-04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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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28)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盗窃电瓶车,看守人王某在监控室发现了甲的行为,故意等甲骑走车后几分钟,才追赶,并抓到甲。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B乙敲诈勒索吴某,要求吴某将10万元现金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以便自己取走。吴某将10万元放入指定垃圾桶,后被清洁工捡走。吴某以为乙取走了10万元。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C丙在网上销售假酒。李某不知情而购买,并向支付平台(并非丙的账户)支付了货款。李某收到货后发现是假酒,便向支付平台申请退款,支付平台予以办理。丙构成诈骗罪既遂
  D丁入户盗窃赵某家,被两个邻居发现。两个邻居报警,并守在赵某家门口,丁无法出门。几分钟后,警察赶到,在丁的口袋里发现盗窃的财物。丁构成盗窃罪既遂





 
  【参考答案】A
  【解析】∶
  A项,第一,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第二,盗窃机动车,只要发动车辆、驶离原地,就视为行为人已经取得控制了车辆,构成既遂。第三,虽然王某发现了甲的行为,但是,王某没有采取阻止措施或控制措施。所以,不能因为王某发现了甲的行为,就认为甲只能未遂。第四,由于王某看着甲在盗窃,所以甲的盗窃行为具有公然性,但不影响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本题表明,命题人认为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A项说法正确。
  B项,敲诈勒索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罪相同,也即取得控制财物,建立对财物的占有。本题中,乙没有取得财物,故不构成犯罪既遂,只能是犯罪未遂。B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吴某的财产损失与乙的敲诈勒索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有。不过,虽然有因果关系,但不意味着乙就构成犯罪既遂。
  C项,诈骗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罪相同,也即取得控制财物,建立对财物的占有。本题中,由于李某并未向丙的账户打款,丙的账户并未收到货款,也即丙并未取得李某的钱财,因此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是未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基于此,入户盗窃,也即进入他人住宅盗窃,既遂标准是,拿走财物离开住宅。如此,行为人才能真正取得控制财物,才算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本题中,丁拿着财物未能出主人家的门,只能构成犯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
  引申总结:装进衣服口袋的问题。
  (1)小偷入户盗窃,在主人家里将小型财物装进口袋,不算既遂。
  (2)小偷在大街上、公交车上、超市、商场扒窃,将小型财物装进口袋,构成既遂。这是因为,普通公民没有搜身权,财物一旦进入小偷口袋,进入了个人专属领域,便处于小偷的控制之下。
  (3)保姆、客人在主人家里盗窃,将小型财物装进口袋,均构成既遂。这是因为,主人不能对保姆、客人搜身。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责任编辑:liu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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