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关系”是隐私吗?
2019年,王先生下载微视APP后,发现他在微信、QQ上的好友信息被自动获取,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腾讯。2021年1月22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这个话题极具现实意义。很多人早已习惯选用某些国民级别的社交软件账号一键注册其他平台账户。对于平台方来说,如果社交软件好友关系不被认为是隐私,意味着只要用户选择“一键登录”,互联网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用户社交链,实现其内部产品之间引流,扩大与其他公司同类型产品竞争优势。
论及身为用户的感受,对我来说,使用不同平台是在经营一个个“小花园”,通过有差异的掩饰与表达,找到自我坚持、同好共聚与社群包容之间的平衡点。一旦花园之间的“篱笆”被打破,平衡也不复存在。在网上稍一检索“为何不愿让熟人关注自己的XX账号”就会发现,相当一部分群体都不愿意让A平台的好友知晓自己在B平台的动态。
既然存在分歧,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定义,“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立法保护隐私权是一次进步,可惜保护力度有限,措辞仍比较笼统模糊,怎样界定私密?谁来判断愿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是信息生产者,还是信息处理者,抑或是法院?
回到案件本身。法院认为,好友关系不包含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不能通过好友关系使原告人格权受侵害,因此好友关系不属于原告隐私。这可能在某种角度上有一定道理,然而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却仿佛隔靴搔痒:用户不是因为A平台的好友是隐私,所以不想让B平台共享,而是因为B平台的内容是隐私,所以不想让A平台的好友看到。原告诉求已经很清楚了,判决依然方枘对圆凿,岂不怪哉?
很有必要一提,根据相关报道,2019年,哈尔滨某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要求腾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先生隐私权的行为。因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才受理本案。2020年,黄女士因同一家公司的另一款读书APP强制用户共享好友关系、默认公开读书信息,起诉其侵犯隐私权。北京某法院也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同案不同判,不亦怪哉?
毋庸讳言,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对“隐私”的理解差别很大。推究立法本意,法律强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显然偏重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目前,涉案视频和读书APP均已作出调整,在用户登录时询问是否同意共享好友,而王先生表示仍将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如何,每个人心中都有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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