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为“老赖”行方便
日前,上海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董某倒卖车票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火车站代售点电脑,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员购买车票,并从中倒卖牟利。调查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老赖”通过“类似”方式继续乘高铁、坐飞机出行的并非个例。
随着法院深入推进解决执行难,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被限制高消费还能随意购买机票、高铁票,咄咄怪事背后肯定有猫腻。原来,有不少“黄牛”在网络上帮“老赖”买票,提供“专业服务”,有的甚至成立公司借此“商机”大肆开展业务。董某所涉案件中,其只是广东一火车票代售点的经营者,处于最终出票环节。上线还有相关人员以此作为“生财之道”,暗中操作牟利。该案中关键人员还包括自称在法院工作的崔某、负责售后问题的师某以及负责出票和财务的孟某,俨然形成一条成熟的犯罪产业链。
当前,各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信息实现了互联互通。被“限高”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可直接被系统检测到,因此无法出票。有的“老赖”便自作聪明,让“黄牛”通过修改身份信息、在境外网站购票等方式来成功购票。根据规定,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将受到罚款、拘留等惩罚,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同时,“冒险”以此牟利的“黄牛”、中间人、相关工作人员,终究也是难逃法律制裁。
纵容给“老赖”提供这类“专业服务”,联合惩戒措施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有损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监管,统一规范,及时堵上为“老赖”打开的“方便之门”,避免有人钻空子,才能发挥“限高令”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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