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短视频不可一概以侵权论
近日,所谓长短视频之争爆发。本人其实手机上没有下载任何短视频软件,因为我认为优质的长视频才能进入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短视频基本上是“快餐式”精神消费品,不宜沉湎;专门的短视频软件出现,恐怕也是利少弊多。然而,有些剪辑视频作为对长视频的二次创作,无论其高明与否,也是创作原生力的体现,是一种与影评类似的合理的社会评价机制,又可起到帮助公众筛选长视频、节省注意力的作用,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长视频制作商方面,“保护版权”一词说得很多。然而,“不能侵犯合法的版权”只是一个大前提,说到一个具体的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版权,仍然需要识别。版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无边界的权利,天然地受到“合理利用”规则的限制,更不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从长视频中剪辑出来的单个短视频(下称剪辑视频)具有刺激或劝阻观众去看长视频的双重作用。在相对体量极小时,剪辑视频的本质不是对长视频的抄袭或仿冒,而是对长视频的一种评价。当然,把一个电影化整为零、拆成若干个短视频可以让人拼起来看个大概的,应属于侵权。
看过短视频的人,既可能因此丧失看长视频的兴趣,也可能被吸引去看长视频,这与我们通过看影评来决定是不是看一部电影,通过看购物网站上客户对商品的评价来决定是否下单,具有相同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长视频的发布方试图限制他人来评论自己的作品,是一种心虚、不自信的表现。
诚然,剪辑视频可能未必客观、未必公允,未必萃取了长视频的精华、亮点。但是,外部主体本来就没有义务来给出好评,真实世界就是多元丰富的,长视频无权要求剪辑视频只能说自己的好话。而且,市场是开放的,长视频制作方也可以通过片花、预告片等各种自制剪辑视频,或委托“友好人士”发布夸赞型的剪辑视频来为自己造势。
事实上,长视频制作方们现在之所以坐不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正规军”败给了更有生命力的“游击队”。他们推出的自我夸赞的剪辑视频不如民间人士、市场力量自制的剪辑短视频来得鲜活、有趣。后者的胜出,与其说是对前者的版权作品的不当使用,不如说是“百花齐放”、创造力的迸发所致。一个剪辑视频通过竞争“杀出重围”后,可以促进长视频领域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长视频的质量提升。
在短视频形成规模化、商业化后,长视频方面可以基于法学中的“责任规则”在事后主张适度的经济补偿,但不能基于“财产规则”而在事前打压、禁止剪辑视频,这就有利用新领域的社会规范尚未形成的契机、恶意消除“差评”的嫌疑了。
版权法的初心,是保护勃勃的创造力,是激励更多作品特别是优质作品的出现,而不是单纯保护个别的、既有的版权产品。而当代版权法本身似乎已经出现了一些异化,不再只关注作品的识别性、防止盗版、仿冒、以假乱真,而是延伸到了对各种小幅度合理使用的严密限制。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在2020年代的今天,公众的注意力或时间也是值得保护的资源。在这个人人掏出手机就能发布作品的年代,稀缺的不再是版权作品,而是公众的注意力。一部糟糕的长视频糟蹋的不仅是人们的金钱,更是人们的时间,也挤占了其他长视频的机会。长视频制作方的投入需要被尊重,公众的注意力或时间资源也需要被尊重。
故而,允许剪辑视频作为一种更生动的“影评”来帮助公众认识、选择长视频,非常有价值。在资本对互联网和文化产业的渗透程度前所未有的今天,人们在线看片、听歌、读书的自由都越来越多地受到资本约束,而精品文化产品未必因此变得比以前更多,大家更应该站起来捍卫这种最后的“评价自由”。
(作者 缪因知 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www.ahnx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