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罚而罚 让行政执法更具公信力
新闻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开始施行。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处罚法经历过个别条文的修改,而此次是首次全面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就该法组织的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结合新法对非现场执法的相关规定,回应此前一度备受关注的“天量罚单”事件,解析新法相关条文着力把好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五个关口”的立法理念。
开门立法回应公众关切
交通摄像头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日渐普及,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然而,如何确保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有力有效地辅助行政执法,引导公众自觉守法,而不是给人“以罚代管”乃至“为罚而罚”印象,成了近年来民意关切的一大热点问题。【详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回应。根据新法,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详细】
“电子眼”等新兴执法手段被任性和过度使用的状况有望得到限制乃至杜绝,这当然是一个利好消息,是开门立法回应公众的质疑和诉求,也是积极推进更公平公正文明方式执法之举。【详细】
执法有力度也更有温度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更有“力度”,一方面增加了处罚种类、强化了重点领域处罚,另一方面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坚决制止纠正侵犯人民群众权益、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力度”的同时也更有温度。比如,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推行“柔性执法”,完善时效制度,补齐全链条处罚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就“电子眼”等新技术引发的执法问题,全面规定了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详细】
对电子监控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其被滥用,将有效地促进执法的透明度、公正性与合理性,也能促使公众更客观、理性地看待电子监控执法。进一步说,这种规范和约束,也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详细】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无论是“温度”还是“力度”,反映的都是厉行法治的“态度”,都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法律文本到法治实践,让行政处罚更有力度更有温度,不仅需要立法机关审时度势地修改法律、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需要每个社会主体参与其中,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只有汇集起强大的社会合力,才能把法律的完善与进步转化为保障社会和谐有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力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详细】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民意有呼声,立法有作为,法治有回响,正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详细】
微言大义:
@法硕郑真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办事处,增加了行政执法的主体,这是个重大的突破。
@客级兴执行官:是人孰能无过?过在大与小,法大于情,法由人定。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点赞!
@伊卡洛斯Ra:小区停车难,治理方式就是在周边道路多贴罚单,然而群众真正的诉求,却不是这个。
@一往岁喧哗:这个(电子眼)设置也要考虑其合理性。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不为罚而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才能更好地守护民生福祉。新修定的行政处罚法对中长期以来的一些争议问题,如滥设乱设“电子眼”等予以明确回应,划红线、明规则、严责任,保障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当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扎牢制度“篱笆”,也让执法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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