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转保”营销暗藏风险
近日,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了一份关于短期健康险的通报。通报称,部分公司通过与有关机构合作,使用短期健康险产品实际承担已确诊客户发生频次确定、损失程度确定的医疗费用支出,异化了保险业务,使保险或然性事件成为必然事件,存在问题和风险。
近几年,随着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发病率上升,不少患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治疗疾病。随之而来的是,部分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业务集群开展合作,采用特定药品团体医疗保险方式承保客户因已确诊疾病发生后期的药品治疗费用。在承保中,保险公司通过将等待期设置为0天、将保险责任终止条件设置为一次性给付等方式迎合业务模式需求,保费收入与药品价格相近。
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扮演了“支付通道”的角色,即通过保险理赔完成药费支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赔款间隔时间较短。业内将这种药费转保费的模式称为“药转保”。在整个业务运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并不涉及风险管理,只是进行了“走账”。
“药转保”业务的运行逻辑实质上是,有既往症的被保险人通过加入药企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团组,参加统一购买的团体“保险”,就可以获得药企按优惠价提供的药品,往往是一些单价较高且需要长期使用的特药。从商业模式上看,通过“药转保”的保险产品,药企扩大了药品的销售规模与使用范围,不少企业还享受到健康保险增值税抵扣的政策红利。而保险公司则通过此类业务获得稳定的保费收入,特别是对一些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不但没有经营风险,还可能获得更多客户资源。
在“药转保”业务链条中,保险公司实际已成为合作平台的“傀儡”,扮演着表面收保费,实际上不承担风险的角色,异化了保险业务。不过很多保险公司明知违规还要铤而走险,甚至不敢公开宣传,只在特定渠道和目标客户群体中推广。
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前端承保和后端理赔等核心环节均由合作机构掌握,保险公司既没有自主定价权,也没有实质参与风险管理,无法发挥保险经营管理风险的基本功能。
如果任由这类产品野蛮生长,对保险公司来说短期内财务报表是亮眼了,可是这些虚假数据有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连锁反应,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干扰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此外,这类产品更脱离了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的基本属性,严重影响公众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害无益。
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发文鼓励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丰富商业健康险的产品供给。可是业务创新仍有边界,商业保险有其基本规律,任何业务模式都不能违背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公司应该深入研究客户需求,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产品创新。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挑战监管底线,更不能为了短期利益忘记保险姓保的初心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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