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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点(12)

时间:2016-12-01来源:未知 点击:
  2017年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点(12)
  1.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它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B.它是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C.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给付之诉是指对被告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只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种给付。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中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
  A.刘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赵某的学术论文有多处抄袭,赵某找到刘某理论,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被刘某拒绝。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B. 王女士为了侄子能够就近上学,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哥哥起诉离婚时,将该房屋列为婚后财产,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
  C.周女士婚后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遂提出要与丈夫离婚,丈夫表示不同意。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D. 张医生在儿科病房的走廊处发现一身患重病的婴儿被父母抛弃,张医生找到婴儿的父母,但父母仍旧拒绝抚养婴儿,张医生以遗弃罪将婴儿父母告上法院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选项D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完整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答案: B
  解析: 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A项中要求刘某停止侵害,不属于确认之诉;B项中王女士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确认之诉;C项中周女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D项中也不属于变更之诉。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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