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农商行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27)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乙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意出5万元买下乙的份额。那么,关于乙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卖给甲
B.应卖给丙
C.应卖给先向乙表示购买者
D. 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答案: D
解析: 题目中的情形属于按份共有,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物权法》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题中甲乙丙三人属于共有人,乙欲转让股份,则甲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这个时候由乙来决定卖给甲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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