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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19)

时间:2024-08-12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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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19)
  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答案:A
  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共财产,本案中对于国有A公司来说,已经具有确定的利益,而甲采取先解除合同后订立合同的过程使公司遭受损失、亲友获得利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作为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妻子成立的C公司经营,使C公司获得300万元的利润,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但问题是,如果以将单位的财产转移给亲友的目的达到为亲友牟利的目的,则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从这一意义上讲,此种情况应作为想象竞合犯而择一重罪处罚,以贪污罪论处。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故甲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中,甲让B公司与其妻的C公司进行交易,并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故其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责任编辑:liu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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