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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21)

时间:2024-08-15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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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21)
  下列案件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A.甲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了乙,取得财物后甲离开。乙因受惊吓,精神恍惚,回家途中坠河身亡
  B.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乙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甲的指示对丙实施非法拘禁,由于乙的疏忽大意,丙趁机逃回家中。乙发现后,恼羞成怒,携带凶器跑到丙家,将丙杀害
  C.甲、乙合谋杀害丙,甲让乙用车载丙来甲家的车库里,然后计划用枪杀死丙。在乙载丙来的路上,由于乙被丙言语激怒,乙在车里开枪杀了丙
  D.乙欠甲的钱到期了,到期当日甲去乙家门外敲门。乙问是谁呀?甲说:“是我,你该还钱了。”乙未开门,乙家住14楼,为了躲债,从窗户边用绳子准备下到13层楼去,结果不慎失足坠楼身亡

 

 


 

  答案:C
  A项:刑法对抢劫罪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特别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备“直接性”要件,且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甲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了乙,取得财物后甲已经离开了,说明抢劫行为已经结束。被害人乙因受惊吓,精神恍惚这一自身原因,导致乙回家途中坠河身亡,甲的抢劫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便乙事后选择跳楼自杀,都不能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此,A项错误。
  B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甲只是指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乙对丙实施非法拘禁,甲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丙的故意,是乙恼羞成怒杀了丙,丙的死亡结果超出了甲、乙非法拘禁罪共同犯意的范围,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乙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应另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应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甲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本案中,乙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发生在非法拘禁之外,即非法拘禁之后再另起犯意将被害人杀害,不能认定为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甲更不需要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此,B项错误。
  C项:甲、乙二人有共同杀人的故意,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乙虽然提前将被害人杀死,并且是基于“愤怒”将被害人杀死,但乙杀死被害人并没有违背甲、乙之前的共同故意(杀害丙的故意),故,甲、乙均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因此,C项正确。
  D项:本题中,甲的敲门行为只是正常的生活行为,况且乙并没有开门,甲没有制造不被法律允许的风险,敲门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故甲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此外,还可以认为,当甲敲门的时候,乙做出如此的举动,即“为了躲债,从窗户边用绳子准备下到13层楼去”,乙的行为系异常的介入因素,甲不需要对该异常行为及其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责任编辑:liu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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