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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37)

时间:2025-01-10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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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37)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A项说法错误。客观上,能够查明,二人共同制造了死亡结果,每个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二人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每个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无需认定二人成立共 同过失犯罪,便可以对二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引申总结: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各自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共同说认为,甲乙若有意思联络,则构成共同犯罪,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说法错误。乙的故意杀人罪结束后,甲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构成窝藏罪。如果在乙实施故意杀人罪之前,甲乙就故意杀人罪有通谋分工:乙负责杀人,甲负责窝藏乙,那么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不构成窝藏罪。C项说法正确。在乙实施保险诈骗罪的过程中,甲提供帮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D项说法错误。乙实施犯罪之后,甲提供帮助,不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甲 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责任编辑:liu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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