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4)
甲向乙借款,第三人丙为甲的借款以自有不动产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乙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丙经乙催告多次恶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恶意延期不办理抵押登记,视为抵押权已经设立
B、合同成立后抵押权设立
C、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D、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权和区分原则,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首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依“登记”。本题中,抵押人丙未协助债权人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即有效抵押合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后,基于“区分原则”或“物债两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题中,虽然抵押人丙未协助抵押权人(债权人)乙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是,不影响乙丙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此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乙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追究抵押人丙的违约责任,即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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