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1)
2021年2月18日,区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区检察院将其逮捕,2021年7月18日,区法院判决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并当庭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释放,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8日,市中院作出无罪判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区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国家对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D.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参考答案】BCD
【解析】∶
(1)对错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采用了后置原则,也就是,在拘留、逮捕、有期徒刑判决等一系列的司法决定中,“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本题中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区法院,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区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
(2)在国家赔偿法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范围的口诀为:“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其中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无罪”,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关”,关指的是实际羁押,主要包括有期徒刑判决、拘役、无期徒刑判决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限制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本题中,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没有对公民进行实际羁押,因此这部分不赔,B选项正确。
(3)司法赔偿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所以,C选项表达的李某应该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表述正确。
(4)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从逻辑上必然会带来的损害结果,本题中,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是申请国家赔偿必然会产生的花费,该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以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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