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应滥用
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个别企业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其中,保安、厨师、理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也被竞业限制。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有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初衷,旨在防止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可现实中,有的企业竟要求清洁工、保安、理发师等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后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再就业时多了“拦路虎”,是对后者择业自由权的直接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条款滥用到普通员工身上,虽然有出于稳定员工队伍和减少竞争对手竞争优势的本能考量,但更多则是为了增加与员工协商离职条件的筹码,达到减少用工成本的目的。这种不当做法穿上所谓“法律”的马甲,具有迷惑性,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依法对其予以规制。一方面,应鼓励普通员工敢于依法维权;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对这种行为依法予以惩戒,让其有切肤之痛,打消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的歪念。
从根本上遏制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只是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原则性规定,还存在规定不够细致的短板。鉴于此,出台规章、条例及司法解释等方式,细化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对象,并结合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或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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