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能成为促销保价规则中的“变色龙”
利用“最终解释权”把赠品算入“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价款中,此举减轻了商家的保价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商家应清除促销保价规则中的赠品身价等变量,让消费者获得可预期、好计算的商品保价权益。
6·18年中大促告一段落,但商品的售后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有关保价的纠纷就有不少。有消费者反映,300元的价差,平台只保价30元,因为赠品的价格为270元。那么,“保价时赠品也算钱”合理吗?(据6月21日《工人日报》报道)
在促销时,赠品的身价是0元,其功能是让消费者享优惠,刺激消费者下单;在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时,赠品的身价秒变成几十元甚至几百元,其功能也变成了填补“主交易标的商品”的降价价差,阻碍消费者索要差价。在不同的营销环节,同一赠品的身价和功能随着商家的需求不断变换,成了减轻商家责任、降低商家成本、维护商家利益的“变色龙”“万金油”。无疑,一些商家玩坏了赠品规则、保价规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触碰了法律底线。
按照通常理解,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免费赠予消费者的商品,赠品有赠品的规则和逻辑,不应该掺和到保价规则中去。在保价“算账”时,商家脸色一变,把赠品也折算成一定数额的价款,明显违背了赠品的基本规则。实际上,商家的这套赠品“算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构成了欺骗和误导。
退一步讲,商家即便想把赠品计算到“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保价价款中,也应该秉持透明原则,提前告知消费者。本质上,商家制定的促销优惠条款、保价条款以及作出的声明、解释等,都有格式条款的性质,也都应该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商家在促销过程中,直到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之前,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或提示消费者赠品的身价包含在保价规则中,却利用“最终解释权”把赠品算入“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价款中,此举减轻了商家的保价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严格地说,赠品的身价随着商家的需求不断变换的促销保价规则已经构成了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即便促销保价规则还没有到无效的程度,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促销保价规则中赠品身价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者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一方作出解释。
消费者需要简单、清晰、有诚意的促销措施,商家应顺应消费者的需求,清除促销保价规则中的赠品身价等变量,让消费者获得看得见摸得着且可预期、好计算的商品保价权益,这样,保价规则才能让消费者心里明白、踏实,才能起到更好的促销效果。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应联合电商平台对商家的促销保价行为进行治理规范,曝光商家的保价规则中的侵权套路,警示消费者,倒逼商家建立诚信、公平、透明的促销保价规则。消费者也该擦亮眼睛,在下单前询问商家保价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并留存相关交流证据,如果商家事后随意解释保价范围,不返保价差额,消费者就通过投诉、举报、打差评等方式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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