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我国金融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时代的基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金融行业天然具有数字基因,但金融行业与数字的结合,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形态,金融的核心要素也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演化,历经了货币要素时代、资本要素时代与信息要素时代,以及当前的数据要素时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反映了随着我国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凸现,成为最具时代特征新生产要素的重要变化。从此,数据成为驱动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效能跃升的核心引擎,金融业进入了数据要素时代。未来,应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竞争力。
数据已成为金融业的新生产要素
从宏观政策布局来看,国家正加速构建适配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应用的规则体系,力促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就金融领域而言:
法规建设方面。政策规则逐步强化数据安全保障,确保金融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数据泄露风险的底线。例如,在隐私计算技术应用政策指引与合规框架下,金融机构得以打破数据孤岛,实现跨机构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协同分析,为精准营销、联合风控等业务赋能,既挖掘数据深层价值,又筑牢隐私保护屏障。
生态建设方面。政策聚焦于培育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优势互补,携手创新。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六部门共同印发的《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数字生态场景体系,构建数字生态运营体系。此外,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堵点和卡点,金融监管总局专门出台文件,鼓励深度融合线上线下多元数据,更精准地识别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让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实体经济,切实贯彻金融普惠理念,这正是数据要素激活金融服务潜能、服务实体经济大局的生动实践。
产业协同层面。中央多次强调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融合联动。在金融监管领域,一行一局一会协同其他部委,打破数据流通的行业壁垒,推动金融数据与政务数据、产业数据互联互通。以供应链金融为例,通过工信、商务等部门数据共享,金融机构得以穿透式了解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全景信息,为核心企业及配套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定制化金融服务,稳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以金融力量托举产业升级浪潮,彰显数据要素在复杂经济格局下稳链强链的关键支撑。
数据要素促进金融发展仍面临挑战
金融数据是金融业在提供服务时所产生的和所需要使用的数据。单个生产要素无法独立产生价值,不同的生产要素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中,资本和金融业是最直接的经济利益传导机制和资源效率放大器。因此,数据要素与资本和金融业相结合,是贯彻“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的必然道路。尽管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央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方面也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但也要看到,数据要素在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和应用中依然存在多方面的掣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数据权属。相较于传统普通生产要素,数据在权属特性上表现出极高的复杂性,亟待探索与开展相关立法。以政府数据为例,其作为公共数据,本质上属于新型国有资产,数据所有权归国家持有,但就公共数据所衍生的经济价值究竟该如何实现合理分配,当下仍无确切的法律规范可供遵循。公共部门与金融机构及各类经营主体之间难以形成明确的数据权益分配机制,金融数据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愿、不敢、不能”共享这一难题,仅靠经营主体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金融行业数据融合应用的广泛实践。
跨行业跨领域协调难度依然较大。金融行业数据应用涉及银、证、保等不同细分行业以及工商、税务、海关、电力、医疗等不同领域的数据,面临兼顾不同行业和领域数据管理差异性的挑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数据记录覆盖了约我国人口总量的30%,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由于时间、空间和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在个性化和多元化的客户金融数据采集方面能力受限,在征信评分过程中对用户信息的采集范围主要局限在信用风险控制的目标上。
市场经营环境有待持续优化。近年来,部分从业机构通过违规留存、购买、出售数据不当牟利,间接增大了守法合规机构的竞争压力和生存压力,甚至导致逆向淘汰。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数据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推动行业经营环境持续净化。
多措并举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我国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继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金融领域数据要素来源广泛,涵盖机构、用户、企业等众多主体,天然带有公共属性。在此背景下,若要释放其经济价值,首要任务便是通过立法途径,清晰界定各类金融数据的所有制归属、各方权益分配模式、定价及付费准则。同时,综合考量国家安全、公众权益、个人隐私以及企业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对数据实施科学分级,进而针对不同级别数据推行分类管理策略。如此一来,既能完善跨机构、跨领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又能切实保障各方的数据权益与隐私安全。
加强基于数据的信用体系建设。如果说铁路是工业时代的基础设施,网络是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那么一套覆盖全社会的数据征信体系,则是信用时代的基础设施。要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把维护信用秩序、提升信用水平作为现代金融秩序建设的基础。同时,加快建设国家级的信用数据广泛采集、大数据综合动态分析、信用数据严格保密和相关方面低成本共享的平台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议相关部门结合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新情况,修订完善现行征信数据标准体系,并补充征信数据交换标准、数据查询使用规范等新标准;牵头组织专家设计全国统一的信用指标体系,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客户基本信息采集规范和分类标准,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奠定基础。
强化数据要素在金融服务实体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应用。金融科技本质还是金融,须遵循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天职。小微企业在实体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普遍面临技术实力不强、金融服务成本较高等困难,亟须广大从业机构依托先进数字技术和海量数据积累,支撑服务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一方面,可以通过融合区块链分布式记账与交易场景生态,立足产业链真实贸易背景,让核心企业信用可以在区块链上逐级流转,为多层级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面临的信息不透明、核心企业信用难以传导、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另一方面,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促进数据安全融合应用,将金融服务半径扩展至传统技术条件和服务模式覆盖不到或服务不足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等长尾客户,切实降低其综合融资成本。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企业各类经营数据、交易数据、管理数据的分析、整合和挖掘,通过确立数字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变革,打造完备的数据基础,构建数据仓库,将数据作为发现价格、评估风险、配置资源的重要平台。
加快完善监管科技体系。监管科技体系包括多个方面,展开来说,一是全力推动监管科技创新进程。制定监管交互的元数据标准,这一标准如同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使得监管规则能够精准无误地转换为机器可识别、可执行的代码,实现监管合规要求的自动化处理,实时、动态地监测金融市场中数据要素的流动与应用情况,及时察觉潜在风险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违法违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中诸如侵犯隐私、违规采数、非法数据买卖等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径,必须亮出利剑,加大惩处尺度,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行为的滋生蔓延,净化金融数据生态环境,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有序推进中国版 “监管沙盒” 落地生根,为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一个相对隔离但又可控的测试空间。与此同时,强化移动金融App备案自律管理,从源头把控App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使用的合规性。四是优化创新试错容错与风险监控机制。在严守依法合规底线、确保数据安全以及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前提下,为金融创新营造宽松适宜的环境。金融科技风险瞬息万变,产品迭代加速,应允许合理范围内的试错,同时配套建立敏锐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对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预警与处置,促进数据要素赋能金融稳健发展。
原标题: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我国金融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文章来源:http://www.ce.cn/cysc/tech/gd2012/202502/19/t20250219_39296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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