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之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VS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非公共财物)。
3、公务活动当中的礼品该交公不交公,数额较大——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VS挪用资金罪(挪用非公共财物)
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违背专款专用原则,公家用途到公家用途)
三、受贿罪。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注:无索贿罪)
2、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3、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这三种情节之一。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五、行贿罪。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因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由犯罪嫌疑人举证)
原标题: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之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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