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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事法律行为(一)

时间:2024-12-31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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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口诀: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口诀:限贷)。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为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需待一定事实发生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自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
  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自始无效的合同(了解):
  (1)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
  (2)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的;
  (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
  举例:11岁的小王卖了祖传夜明珠。
  2、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原标题: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事法律行为(一)
  文章来源:http://www.anhuigwy.org/html/ggjczs/fl/202412/51_54681.html
(责任编辑:liu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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