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1)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正确答案:【B】
解析:
A 选项:《民诉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约定履行地也不是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因此由被告住所地 A 市 B 区法院管辖。因此,A 选项错误。
BCD 选项:《民诉法》第130条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一审甲公司提交了答辩状,即使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也取得了应诉管辖甲公司不能以无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因此,CD 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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