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30)
甲(男)婚内生育一子乙和一女丙,婚外与丁(女)同居并致其怀孕,二人分手时丁未告知甲自己怀孕一事,丁生下戊后独立抚养,甲不知戊的存在,戊5岁时甲病危,立下自书遗嘱表示“死后全部遗产由儿子继承”。次年,甲病逝,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遗嘱因内容不明而无效
B.戊有权分得必要遗产份额
C.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D.甲所立遗嘱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参考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性质、种类、无效遗嘱的情形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性质、种类、无效遗嘱的情形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无效遗嘱的情形,关键词为“无效”。戊系甲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意义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均享有遗产继承权。立遗嘱人甲必须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戊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本题中,甲病逝时,非婚生子女戊年仅5周岁,因未给戊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部分无效而非因内容不明而全部无效。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考查意思表示的种类,关键词为“无相对人”。根据意思表示应否向相对人表示为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本题中,遗嘱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遗嘱人的甲在立自书遗嘱时,无需向遗嘱继承人为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因此,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遗嘱的效力,关键词为“可撤销”。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两种效力情形,即有效和无效,而绝对不可能可撤销。故D项说法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与基本法律不合。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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