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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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分类。
1、一般自首
认定一般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
对象:司法机关、有关单位、个人。
意愿:不要求特定动机、目的(生活所迫投案)。
时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or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①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②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③打电话投案;
④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
(2)如实供述:
①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退赃、提供犯罪工具,可以为自己辩解。
②共同犯罪:需要供述共犯罪行(只交代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③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VS坦白。
1、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原标题:202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之自首
文章来源:http://www.anhuigwy.org/html/ggjczs/fl/202403/51_5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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