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考点练习(14)
关于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盗窃丙的财物,被发现后逃跑,丙追赶。甲逃跑途中遇见乙,告知乙真相,请乙帮助自己殴打丙、拦住丙。乙便对丙实施暴力,将丙打倒,致丙轻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欲入户抢劫丙家,进入丙家,用迷药将丙迷晕,甲欲将丙家的保险柜抬走,无奈由于太重而搬不动。甲便电话告知乙,请其来帮忙,乙答应,来到丙家,与甲共同搬走保险柜。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乙在水果摊位购买水果后,不付钱便离开。摊主甲追上前讨要水果钱,抓住乙的肩膀不让走,乙在挣脱中摔倒在地,导致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是无业游民,购买了一批假药,打算免费赠送老年人,骗取信任,以此诈骗其钱财。然而,存储假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假药全部被毁。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和提供假药罪的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AB
【解析】∶
A项,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前罪实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种身份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因此,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可用该原理来指导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本题中,(1)从转化抢劫的角度分析。乙不是前罪实施者,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担任转化抢劫的实行犯角色。甲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教唆犯,因为如此,会缺少转化抢劫的实行犯,乙不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为此,只能让甲成为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二人构成转化抢劫的共同犯罪。传统观点认为,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的现象,与被利用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说法过于绝对,并不准确。(2)从故意伤害罪的角度分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3)综合结论,乙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和转化抢劫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和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B项,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等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乙中途参与取财行为,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B项说法正确。
C项,(1)甲抓住乙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债权(财产性利益),是一种追财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属于合法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在客观要件板块便直接得出无罪结论。也即,甲的无罪结论不需要用后面“违法阻却事由”板块中的正当防卫来论证。(2)乙摔倒在地,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项说法错误。
D项,(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甲准备假药的行为属于准备诈骗用的工具,属于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未能着手,因此,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有同学可能认为,甲准备假药的行为对老年人没有制造危险,属于生活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然而,甲准备的是假药,是违法物品,不是正常的生活用品。如果甲为了诈骗,购买巧克力,则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2)提供假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例如医院或医生。甲不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所以不构成提供假药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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